刘强东涉嫌性侵案是否会被公诉?关键因素在这里
文章来源: 2018-09-28 点击次数:
此一过程中,事实认定者不得考虑其他消息来源(如媒体报道)的信息。所以,在刘强东案中,除亨内平县检察官之外的所有局外人看到或听到的所有信息,都不构成本案的证据。
目前,局外人能够了解到的确认事实,仅仅包括2018年8月31日当地警方对刘强东实施了逮捕。根据警方公布的调查报告,该逮捕为“无搜捕状”逮捕。在美国,各地警察每年作出大约150万次逮捕,一种是有搜捕状(Warrant)逮捕,一种是无搜捕状逮捕,后者占所有逮捕的95%。
无搜捕状逮捕,发生在警察目睹犯罪行为发生现场,或者根据“合理依据”某人实施了(或马上要实施)犯罪行为(比如警察获得了当事人或在场目击证人口述,包括案发当时或紧接之后与亲属或朋友的通讯,或者提取了现场物证等)。逮捕之后,警察需要提供一份宣誓的书面证词,说明“合理依据”的理由,放入案卷备查。
警方调查报告显示,刘强东因为被指称实施“性行为犯罪-强暴-既遂”(CSC – Rape – Completed)而被逮捕。这里必须指出,逮捕和警方报告都不是犯罪事实的证明,不过是警方对其逮捕行为“合理依据”的说明。而且,根据适用的证据规则,警方调查报告内容并不一定被法庭采纳为证据,除非案发现场警察可以就自己的亲身观察出庭作证,根据他人叙述(如当事人或目击证人)形成的报告内容,必须由叙述人亲自出庭作证,不然可能以传闻证据理由被法庭排除。
事实上,美国警方发现犯罪或接到犯罪举报进行调查之后,也拥有自由裁量权决定是否出具调查报告,类似检察官在接到警方报告后决定是否起诉。警方可以选择不出具调查报告(unfounding a crime)。据有关统计,所有报警的暴力案件中,警方只对其中39.3%完成调查报告;所有财产犯罪报案,警察完成报告的比例为49.3%。从这个角度讲,本案当地警方提交犯罪报告本身,表明警方认定犯罪发生,值得交付检察官考虑起诉。
综上,截至目前的信息判断,似乎表明警方倾向于认定有犯罪发生(虽然该认定远远不等于证明刘强东有罪),希望检察官提出公诉,但检察官有不受节制的自由裁量权,决定是否提出公诉。
归根结底,检方是否决定公诉,起核心作用的仍是证据的充分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