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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法四审:强制"二选一"拟最高罚款200万元

文章来源: 2018-08-28 点击次数:

 

  对于二审稿的上述“打假条款”,一些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认为,电子商务法应与侵权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相衔接,针对电子商务平台对平台上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行为不及时采取措施,以及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等情形,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其对消费者的责任。

  三审稿

  增加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此外,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建议】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相关负责人作报告时表示,一些社会公众、电商企业提出,三审稿“打假条款”的第二个连带责任,给平台经营者施加的责任过重,建议将“承担连带责任”改为“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与侵权责任法有关规定相一致。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这样修改更为合理,也能为消费者提供充分保障。

  四审稿

  保留了三审稿“打假条款”的第一个连带责任,即四审稿也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对于三审稿“打假条款”的第二个连带责任,四审稿修改为: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补充责任。

  除了上述“连带责任”改为“补充责任”,四审稿的“打假条款”还作出一处修改,将罚款上限由三审稿的50万元,提至200万元。

  四审稿规定,如果违反“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侵犯知识产权的,应当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这一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依法采取必要措施的,由有关知识产权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至5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万元至200万元罚款。